统筹发展与安全需要 审查标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这次修订的《实施细则》重点完善和细化审查标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例如,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以备案、登记、注册、认证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等。 《实施细则》还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上进行完善,指出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实施细则》考虑到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需要,结合当前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在第四章例外规定中增加“科技安全”和“公共卫生健康安全”内容。《实施细则》明确,若属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或者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等,即便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但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强调,下一步,要将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与事后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结合起来,打好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组合拳”,依法及时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