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的理财公司,投资者该如何购买产品?《办法》强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销售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坚持“适当性原则”,严禁把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卖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依据至少要包括以下因素: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已超过一年没有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当其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结果签字确认。
厘清“业绩比较基准”
今后,投资者购买理财公司产品可通过两个渠道,一是理财公司,二是代销机构,前者又可以分为银行网点购买、电子渠道购买,如手机银行APP。
无论通过哪个渠道,投资者都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切莫匆匆扫一眼文件就急忙签字,甚至连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都不了解。
根据《办法》,打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里面必须包含“风险揭示书”。首先,要在醒目的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次,必须包含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等基本信息,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最重要的是,“风险揭示书”必须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提示,并根据理财产品的评级结果,告知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的程度,如果有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那就是欺诈。但记者在银行网点随机采访时发现,大多数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不了解,尤其对“业绩比较基准”概念十分陌生,甚至把它误认为保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率”。
目前,银行理财正在开启净值化转型,保本产品已成为历史,不会再发行。与保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不同,净值型产品的预估收益通过“业绩比较基准”来体现,也就是说,理财公司根据产品往期的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的历史业绩,计算出来一个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
但出于市场竞争考量,个别理财公司曾乱设“业绩比较基准”,误导投资者购买产品。为此《办法》特别提出,“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