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等8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鼓励2017年公布的28个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继续申报深化试点,同时也进一步明确试点申报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及以上城市,鼓励国家级新区申报。这是继去年生态环境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生态环境部印发《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指南》后,我国推进气候适应工作的又一举措。 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年由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亿元左右。随着全球气候进一步变暖,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长期不利影响和突发极端事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全所造成的威胁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对策。适应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指通过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风险识别与管理,以减轻气候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 我国先后出台《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等文件,为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特别是在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28个城市,启动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各试点城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在普及适应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适应行动等方面都取得积极成效并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奠定了基础。 “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基础性工作相对薄弱,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意识有待增强。二是治理体系有待完善,尚未形成气候系统观测—影响风险识别—采取适应行动—行动效果评估的工作体系。三是现有行动力度不足,重点领域、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有待提升。”刘友宾说。 推动地方编制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成为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的着力点。“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的机制和模式,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城市气候韧性。”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说。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以防范气候风险为目标建设气候适应型城市,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对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