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扩围,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配套举措,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8月21日,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今年4月份发布的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是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证监会表示,此项目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的要求,做好与法律规定衔接。7月30日,证监会召开的2020年系统年中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制定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办法。
所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创立、新证券法正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也是注册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制逐步推进,未来发行上市审核主要结合企业信息披露,其信息披露真实有效可以说至关重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教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上市之后发现欺诈发行已然发生,此时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处罚制度,在上市后保持严刑峻法,有助于使得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对造假不能为、不敢为。”
对于何种情形将被责令实施回购,《实施办法》中明确了适用范围,即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至于回购对象,则明确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在回购价格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回购程序和方式,即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启动回购工作。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明确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而言,责令其回购股票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制定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办法,将加大对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证监会在《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中强调,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益,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并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最终实现减少欺诈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为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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