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金融开放来临,多家外资机构已经开始行动。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近期已有来自英国、日本、新加坡的商业银行以及来自法国、德国的保险机构表达了在上海等地新设机构或增持股权的意向。
银保监会称,在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将同步受理对接各项开放措施的准入申请,根据既定的开放方案做好政策和准入辅导,推动一批项目适时落地。
知情人士还透露,对外开放是有序、渐进深化的过程,未来监管机构将借鉴国际经验,以审慎的机制来处理对外开放的风险。
4月上旬,博鳌亚洲论坛释放出新一轮开放的明确信号。4月27日,银保监会宣布将尽快推动各项开放措施落地。
一是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包括:
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
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
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
二是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
三是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
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
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
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
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四是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
两个配套文件已公布
为确保上述措施及早落地,银保监会27日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授权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多家分行营运资金采取合并计算。
《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明确
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银保监会正在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近期还将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将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多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落实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开放措施。
开放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表示,扩大对外开放并不是外部压力下的被动选择,而是针对中国经济改革和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为了内生发展而做出的主动选择。中国经济要继续壮大,就应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这就需要更开放的经济环境,让更多的主体参与。
同时,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也需要扩大开放。金融的核心功能在于分配资源,而提高资源分配效率需要更大的地域,让更多个体和机构参与。此前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已显著提升了我国银行业体系的经营水平,未来金融机构必然要在更开放的环境中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完成资源分配。
机遇大于挑战
上述知情人士称,外资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及股权架构管理方面都非常有经验,整个经营风格相对稳健。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引进外部活水,中国金融体系整体环境将会更好,对改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也有帮助。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
长期来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丰富我国银行金融机构的种类,提升市场的活力,提升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首先,外资银行在混业经营和防范风险方面有丰富的措施手段,现阶段引入外资银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其次,外资银行的注入有助于充实中资银行资本金,提高公司治理能力,进一步学习其精细化管理的经验,并且借鉴外资银行在数字银行领域的探索有利于进一步拥抱金融科技。
对外开放与风险防范“两条腿走路”
监管要“一碗水端平”,对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规则和标准要统一。对于外资控股的商业银行,同样要按照穿透原则对其股东和股权进行监管,评估其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严防跨境资本异动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加强与发达经济体监管部门的交流合作,使监管能力和水平与开放程度相适应。
上述知情人士指出,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弥补监管短板,对于系统性风险已有较好的把控力。对外开放是有序、渐进深化的过程,未来监管机构将借鉴国际经验,以审慎的机制来处理对外开放的风险。在外资进入中国时,应考虑到外资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和在特定领域的经验,来引导其在国内金融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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