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龙岩市正式颁布实施《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依据该条例,在该市破坏、歪曲、贬损红色文化遗存的单位最高将被罚10万元、个人最高罚2万元,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岩是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核心区,全市共有古田会议会址等革命旧址类文保单位470余处,可移动馆藏革命文物3万余件,红色文化遗存数量多、层次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分布在野外的遗迹类文化遗存,以及分布在居民区的红军标语等不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均存在保存环境差、安全系数低等问题。
为把红色文化传承保护好,该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起草工作,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成稿。《条例》共6章41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和拓展了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振春介绍,《条例》将重大历史事件、革命活动和机构的旧址、遗址;重要革命历史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革命历史人物形象、遗物、音像资料等;反映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的文字、图片、标语、口号等,以及其他物质和非物质的红色文化表现形式全部纳入保护范围。
“条例的实施,将有效遏制城乡建设过程中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罗发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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