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违规向司度提供融资融券一事,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以及国信期货一一被罚,合计罚金高达4亿元。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今日公告称,因此前违规向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分别被证监会罚款3.08亿元、255万元、1.04亿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国信期货则因未能有效履行资产管理人,被罚54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
据财新,2015年“股灾”期间,一度被市场指认为恶意做空A股境外势力的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司度),其高频交易的伎俩终于浮出水面。司度是全球知名对冲基金巨头Citadel的子公司。
2015年股灾期间,因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涉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司度账户曾在2015年“股灾”期间被深交所限制交易。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公告称,2015年,公司曾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该次调查的范围是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日前,就前述调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 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 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
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 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币52,886,294.80元,融券成本人民币47,263,484.17元,净融券收益人民币5,622,810.63元;截至 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币89,428,768.96元,扣除交 易所规费人民币33,395,729.81元,净佣金收益人民币56,033,039.15元;共计收益人民币61,655,849.7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公告显示,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
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
海通证券公告显示,2015年5月,海通证券当月即先后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 了证券账户及信用账户,5月11日,海通证券与富安达基金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在该过程中,海通证券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 告【2011】3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 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
海通证券公告称,证监会责令海通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9,653.15元,并处罚款2,548,265.75元; 对左秀海、徐晓啸、朱元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日前也收到了行政处罚书。公告显示,国信期货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期货”)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 规模的融券交易。
国信证券收取融券收入39,902,152.57元,扣除成本后融券净收益为 10,203,462.72元,净佣金收益10,683,218.91元,共计收益20,886,681.63元。
国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 告[2011]31号)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 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 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 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
国信证券公告称,证监会责令国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886,681.63元,并处104,433,408.15元罚款;对张金城、李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5万元罚款。
国信期货
国信期货日前也收到了行政处罚书。公告显示,国信期货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委托人)、国信期货(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上海司度作为单一委托人,国信期货作为管理 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设立“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管计划后, 在国信证券开立“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普通和信用证券账户从事融券交易。
上海司度高频交易系统直接接入国信证券柜台系统下单,国信期货作为资产管理人既不参与账户操作,也不进行实时监控,未能有效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国信期货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012 年9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公告称,证监会对国信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274.23元(截至2015年11月26日收到管理费150,760.33元,已计提尚未收取的管理费29,513.90元),并处540,822.69元罚款;对张金城、李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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